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上海博物馆“玉兔精灵”兔年迎春展开幕******
中新网上海1月18日电 (王笈)2023年是癸卯兔年。上海博物馆精选5件馆藏文物,并从山西博物院和衢州市博物馆借展2件文物,举办“玉兔精灵——上海博物馆兔年迎春展”,18日起正式对公众开放。
兔子灵动可爱、性情温顺,有繁衍不息、福寿康宁的美好寓意,自古就深受中国人民的喜爱。
此次展览共7件展品。一楼大堂展出6件文物,包括西周的兔尊、双兔车衡饰,唐代的白釉兔,南宋的青玉兔镇纸,元代的水晶兔和清代的玉兔支神;三楼历代绘画馆展出清代画家禹之鼎的《仕女三兔图》轴。
“玉兔精灵——上海博物馆兔年迎春展”。 上海博物馆 供图其中,西周的兔尊于1992年在曲沃县北赵村晋侯墓地M8出土,现藏于山西博物院。以兔作为尊的器形,在青铜器中较为罕见。在晋侯墓地的晋献侯夫妇M8墓组和晋穆侯夫妇M64墓组中均有数个铜兔尊作为礼器陪葬,并且大小不一、形制有别,是为奇观。在该类器物内部曾发现树叶状残留物,可能用于制酒或过滤酒渣,说明兔尊应该是古代的酒器。
南宋的青玉兔镇纸于1974年在南宋咸淳十年史绳祖及其继室杨氏合葬墓出土,现藏于衢州市博物馆。兔形镇纸由和田青玉圆雕而成,呈伏卧状,双耳软绵地贴于背上,腹部、腿部刻短细线条,似为兔的软毛。史绳祖夫妇合葬墓中出土了金银器、玉器、瓷器、铜器等38件珍贵文物,反映了南宋时期的高超工艺水平和审美取向。
“玉兔精灵——上海博物馆兔年迎春展”。 上海博物馆 供图元代的水晶兔于1994年在上海市松江区圆应塔地宫出土。水晶兔整体似作觅食状,质朴敦实、憨态可掬,有唐宋遗风。兔子性情温良,历来被视为瑞兽,是圣洁、机敏、善良和生机的象征,素有“玉兔拜福”之说。
上海博物馆馆长褚晓波表示,上海博物馆试图通过这7件兔形象文物,展现从西周到清代、从南到北,人们对兔子长久的观察与喜爱。希望这些惟妙惟肖的“兔精灵”,能够为观众带来新年的跃动之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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